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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

2020-11-23 15:07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冯仁强

杭州市政协副主席  冯仁强


从2019年起,浙江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思想、理念、作风运用于社会治理领域,探索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以县(市、区)为重点,打造一站式服务、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努力实现群众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

从“最多跑一次”到“最多跑一地”改革,是浙江省委、省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创新之举,也是贯彻落实创新发展理念的务实之措。深入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就要紧紧围绕社会治理领域的特殊规律,着眼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不断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生动实践的崭新篇章。


杭州下城区“武林大妈”源头化解矛盾

 

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靶心”

 

“最多跑一地”改革要着力加快社会治理领域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速度,就必须实现人民群众能够在“一地”进行矛盾纠纷的申诉、回应、解决,即“一扇门进出,事情全办清”,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

推动县级各类平台成建制入驻或功能性入驻。以多平台入驻形成多元化的业务办理机制,整合多个部门、各类专业人员入驻,保障群众诉求能够有门可诉、有人可管,且能够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

将“多中心”整合为“一中心”。将传统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部门转变为区域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通过整合力量资源,做到一个窗口处理,有效避免群众多地跑、多地排队的情况,从而提高办理质效,增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整合各类项目资源建立一条龙服务体系。基层群众想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窗口、多个环节,甚至是多个地方,存在较大不便。除了建立一中心的解决机制,还要建立一条龙的服务,即将矛盾调处、信访接待、诉讼服务、法律咨询、心理帮扶等各项服务充分融合,让群众在同一窗口办理所有服务。

 

用好改革和数字化“双引擎”

 

系统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要注重新技术与新机制的有效融合,用好改革和数字化“双引擎”。

突出“两端同赋能”,进一步深化矛调中心作为信访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的功能。“前端”面向群众,综合运用在线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移动微法院”等做法,用数字化手段简化矛盾调解流程,缩短流转时间,推动群众线下办事向“线上调”“网上办”延伸。“后端”面向系统内部人员,注重加强资源整合应用,推进流程再造,实现矛盾纠纷受理、流转、处置、反馈、考核的闭环管理。

加快应用场景建设,进一步深化矛调中心作为社会治理事件处置平台的功能。推进矛调纠纷多元化解,实现各种社会基层元素的多元汇聚、标准叠加和可视展现。一旦出现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中心可以及时感知、快速响应;深化社会风险研判功能,通过汇聚大量的社会治理信息和数据,及时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将事后处置转变为事前干预,实现精密智控。

 

聚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系统推进“最多跑一地”改革,要坚持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努力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机制,整合最广泛的调处力量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治理合力。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筑牢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巩固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企事业单位、区(县、市)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善调解员选拔、培训、保障、激励机制,深化领导干部带头进中心化解纠纷。

以行政调解为抓手,推动行业领域专业化调解。坚持各类矛盾纠纷“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协调推进公安、民政、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进行案前调解。

以律师调解为补充,推进矛盾纠纷调解市场化。发挥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针对案件标的大、案情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引调到律师调解;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加强激励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部分经费问题。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鼓励心理工作者为调解工作提供心理辅导、危机干预和心理救援等服务;对个人设立调解工作室、社会组织设立调解机构的,应简化程序,鼓励出台相关补助政策进行扶持。



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

 

“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启示我们,在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的同时,也要鼓励基层大胆试验、大胆创新,不断为顶层设计提供脚本、积累经验。

推进立法保障。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以地方立法形式进一步巩固、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特别是要总结矛调中心前期建设运行中的经验做法,在国家层面相关法规缺位的前提下,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地方立法,依法明确社会矛盾纠纷各类解决主体的地位、作用及职责任务,规范其纠纷化解行为,以有效统一整合各类资源。

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明确市、县、乡、村四级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市级“指挥部”的牵头抓总作用,落实好县(市、区)矛盾纠纷“终点站”的属地责任,强化乡镇(街道)矛调中心“主阵地”的吸附功能,夯实村社(网格)“桥头堡”的隐患排查功能,着力构建市、县、乡、村“金字塔”形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促进四级联动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改革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不同区域结合各地实际开展差别化试点,加大改革探索力度,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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