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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条条大道更“平坦”

透视《浙江省公路条例》的创新亮点
2020-06-11 15:24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沈华军 郭杨

沈华军 郭 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浙江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全省公路总里程已突破12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643公里、普通国省道8006公里、农村公路10.92万公里。

为了更好地满足浙江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5月1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

《条例》涵盖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主要领域,全方位构建了当前和今后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在填补立法空白、引领公路智慧化发展、破解公路执法难题、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等方面作了大胆创新。

  

填补多项立法空白

 

《条例》在对上位法、同位法全面梳理比对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结合公路工作发展需要作出了前瞻性规定,填补了多项立法空白。

在保障通行安全方面,在全国首创“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模式。《条例》规定,对停留在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这降低了过去因有偿拖车议价导致车辆长时间停留发生二次事故的风险,破除了以往“高速天价救援”事件频发的困境,在省级层面开了规范高速救援免费的好头。

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在全国首创“收费公路增加车道改扩建项目投资主体、经营收益可分可合”模式。《条例》提出将高速公路新增车道改扩建工程作为独立运营项目批准收费,可以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实施,也可以引进外部投资者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对于原有车道收费到期后,新增车道如何继续收费问题,《条例》明确: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原有车道收费到期后项目业主终止收费并退出管理,但由于新老车道的不可分割,新增车道的收费中有一部分势必是通过原有车道代收,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并就降低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

此外,《条例》还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法定范畴,实现公路管理全路网覆盖。首次提出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规范村道涉路施工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同时规定在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上养护,应当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时段占道或封道作业,意味今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将越来越多地安排在夜间时段进行。

  

引领公路智慧化发展

 

当前,随着资源、环境约束加大,通过增加路网的总量供给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实现公路智慧化、拓展公路服务功能、挖掘路网存量效益,就逐渐提升为公路行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任务。

省委、省政府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在交通数字化智慧化上要走在前列,打造覆盖全域的现代智慧交通网。智慧公路是交通智慧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鲜明的现代特征和行业特色。

《条例》提出,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公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造、养护、运行管理等全要素、全过程、全周期数字化,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在全国首次提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的规定,通过设计文件数字化、施工管理数字化、项目档案数字化等,实现“可视化项目远程管理”模式,建立公路设施全生命周期健康可溯源机制。

《条例》明确,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动机制,实现路上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通过跨行业、跨部门海量数据的汇集、处理、分析、应用,实现彼此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和自动控制,并通过与交通工具、交通参与者的协同联动,逐步实现智慧出行、智慧应急和智慧管理,构建公路智慧化应用体系。

  

有效破解执法难题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处罚,一直是公路执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均针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提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实践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除了执法力量不足,治理机制不完善、执法手段单一也是重要因素。

为了切实遏制公路违法超限运输,浙江自2014年起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破解违法超限运输的治理困局。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执法支撑不足、执行效率不高、结案率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一是非现场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始终不明确,执法人员无法直接依据非现场取证给予处罚;二是非现场取证后交通部门难以获悉相关车辆、人员信息,无法及时告知行为人,存在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率低的困境。

针对上述情况,《条例》从顶层设计确定了交通、公安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以协同管理、各司其职的方式,强化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力量。《条例》明确了治超非现场取证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超限运输车辆相关信息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的义务,对限时不主动接受处理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赋予执法部门直接依据非现场证据处罚的权力。同时,对非现场证据中涉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的,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责任。

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威慑力,也解决了治超工作执法力量不足和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同时,《条例》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不执行违法超限行政处罚的行为人采取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提高了处罚执行力。


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

 

公路交通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直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作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基础网络,极大地缩短了城乡间的时空距离,提升了城乡间人力、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交流效率,也有利于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部分公路已逐渐显现出城市道路化的特征,但受制于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公路与城市道路在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方面有着明显差异。

针对这一现实需求,《条例》提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进行建造,以满足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需求,统筹协调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功能需求,并通过优化公路平面交叉方式的规定,从设计源头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利用公路地下空间埋设市政基础设施管线,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有着现实需求,也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导向。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条例》作出“市政基础设施管线应当与公路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规定,避免后期开挖埋设对公路设施的破坏和对通行安全的影响。《条例》同时赋予管线业主单位在遇到公路改扩建时按要求拆除、迁移的法定义务,避免纠纷。

作为我省公路行业的基本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的出台,为浙江建设交通强省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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