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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数字经济筑起法制屏障

2021-03-18 08:59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丁祖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祖年

 

2020年12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的制定出台,对于引领和保障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推进,推动数字经济成为浙江“重要窗口”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新的经济形态,发展数字经济是抢占未来发展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份,浙江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始终走在前列。

从2003年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部署实施数字浙江建设以来,浙江持续深化“数字浙江”建设、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出台了一系列立足长远的政策措施,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在数字经济发展领跑全国、政府数字化转型牵引各领域改革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浙江也率先遇到了基础设施不匹配、要素流通不顺畅、产业转型升级水平有待提高、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仍需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加以解决,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数字立法。省人大将专项监督与立法调研相结合,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开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专项监督。在《条例(草案)》形成阶段,省人大、省政府加强立法协同,通过“双组长”机制等协调解决立法重大问题。《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其间,《条例(草案)》公开并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企业、行业协会、省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召开各层面座谈会论证会30余次,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论证,多次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完善。2020年12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讨论,原则同意送审稿。12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特色亮点

 

科学界定数字经济领域的相关基础性概念。《条例》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规定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针对当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条例》对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提出要求:按照技术先进、共建共享、避免重复等原则组织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并对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规定了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举措: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针对我省数字产业发展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提出了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协同创新,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明确我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具体确定本地区发展重点。明确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和措施作出要求: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为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

提升治理数字化水平,《条例》规定:推进政府治理数字化,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并对行政执法掌上办理、电子证据、监管智能化应用、网络交易在线检测等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手段作了规定。推进城乡治理数字化,要求加强“城市大脑”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城市和乡村治理水平。推进基本民生服务数字化,对加强数字教育、智慧医疗健康、智慧养老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目标作了规定。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要求加强综治工作平台、市场监管平台、综合执法平台、便民服务平台等基层治理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对未来社区示范建设的基本要求予以明确。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在促进发展的同时也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制。关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要求按照优化传统服务和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固化提升激励保障措施,《条例》规定,应当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财政资金支持、首台套产品采购等方式,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明确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展览、赛事、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支持高校、企业等协同攻关数字经济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通过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以及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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