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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普法成为全社会的 “大合唱”
——《关于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的意见》解读

2019-03-18 18:26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劳泓

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全民普法是把法律交给群众,培育法治信仰的一项大工程,是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为了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大普法”格局,确保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能享受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浙江近日出台了《关于构建社会大普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省(市、区)出台的第一个构建大普法格局文件。

 

文件出台背景

  

  普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强调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中共浙江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提出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社会大普法格局。近年来,浙江通过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开展第三方年度述法评议等工作,为中办、国办出台《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提供了浙江经验。20176月,省委书记车俊在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上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健全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201711月,浙江在全面总结原有做法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在我省有效构建了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党的十九大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和长远角度,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省各级各部门根据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部署,积极履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法职能作用日益明显。但是,与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相比,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因缺乏顶层设计,参与普法工作的责任性、主动性与依法治省的形势、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明显不足,一定程度上成为我省普法事业新发展、依法治省新进程中的一块短板。

  在这一背景下,浙江出台《意见》,有效扩充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的普法责任主体。两个省两办文件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对推动更多力量资源参与法治宣传教育,让普法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我省普法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夯实法治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回应群众期待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推动普法主体多元化、推进普法资源集约化、推进普法方式常态化、推进普法机制科学化、保障措施”六个部分,从浙江普法事业的现状和普法教育的新使命出发,始终贯穿坚持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三条主线,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期待和工作实践需要。

  坚持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确保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能享受法治宣传教育,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意见》规定全省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抓好自身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的同时,要履行好指导督促、鼓励培育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的职责,以此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高全社会法治素养,为“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供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见》全文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普法教育全过程,满足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需要。《意见》规定要将法律知识作为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加大普法志愿者招募力度,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成立普法工作室等民间普法机构;要坚持在群众身边建好宪法主题公园、法治文化主题公园(街区)、法治纪念馆等法治阵地建设;要注重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过程中开展实践式普法,将普法融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保障、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之中,通过优质法律服务,强化普法效果。

  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意见》站在“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改革立场,在进一步强调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法责任的同时,开拓性地将普法责任延伸到全省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要求它们要立足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做好本单位、本组织内部的普法工作,甚至还要承担起某些社会普法责任。这些创新性规定有效补上了我省普法教育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为我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大普法格局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确保我省普法工作持续走在前列增添了浓重一笔。

 

新政创新亮点

 

  长期以来,浙江普法工作自始至终走在全国前列,为我国普法工作提供众多浙江元素,贡献了众多浙江智慧。《意见》既总结提炼了全省各地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又作出了一些前瞻性制度性安排,努力为新时代浙江普法事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压实了普法责任。《意见》特别强调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涉及企业的审批、许可和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业务主管、行业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组织要根据工作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精神。《意见》明确规定将普法工作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实现机制共建、普法共做、成果共享。又强调要通过普法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建共做,建有一批“党建+普法”“科普+普法”“德育+普法”“信访+普法”“消防+普法”“禁毒+普法”“税收+普法”“国防安全+普法”等普及行业专门知识、普及法律知识的“双普”教育基地,实现行业专门知识与法律知识共同普及,普法部门与其他部门双赢的良好局面。

  强化了融媒体普法作用。《意见》明确要贯彻落实好中宣部等部门《加强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宣传工作方案》,不断完善“报、刊、网、端、微、视、台”为一体的融媒体公益普法阵地;要支持互联网企业、学校、公益团体等各类组织,以及个人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公共视听载体等开展法治宣传;要进一步做强普法新媒体矩阵,积极吸纳各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开设的法治类优质新媒体账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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