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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为区域法治发展提供基本遵循

2023-03-25 14:28 作者:戴小明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进修学院院长  戴小明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今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2000年制定立法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改完善,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厉行法治,实现法治,立法先行。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作为“管法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极为重要。立法法此次修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国家改革发展新要求,根据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夯实制度体系支撑。其中的亮点之一,是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为区域法治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立法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明确指出:“我们党是世界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如何掌好权、执好政,如何更好把14亿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个始终需要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二十大报告贯穿法治思维、体现法治精神,将法治建设单独作为一个部分进行专章论述、专门部署,深刻总结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五大重要成就,制定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两步走的战略安排,重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与价值功能,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和路线方针,提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四大重点工程,对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系统的行动指南。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立法法修改完善,是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法治领域的重要落实,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法修改是宪法规定、原则以及精神的具体拓展


国家是多样性区域的聚合,国家治理是地方性知识、经验的积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怎样在中国这样具有超长历史纵深、超大国土空间、超级数量人口规模大国推进法治建设行稳致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

宪法为地方、区域法治提供了原则指引,《宪法》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5条),同时强调,“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第3条),最大限度包容和鼓励区域法治探索。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该部法律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发展合作机制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第8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此,协同立法由部分地方的探索,成为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和价值的法治实践。协同立法由部分地方的区域创造,成为具有普遍推广意义和价值的生动法治实践。


立法法修改是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新保障


近年来,多姿多彩的地方、区域法治多样性创造性探索,涵盖、辐射到中国大地的每一个区域空间,极大丰富了法治中国建设实践,让法治中国建设更加丰满、更加充实、更加全面,特别是区域法治以协同法治化方式推进区域共性难题化解,在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推动区域融合发展、高质量共同发展,深刻揭示了法治作为规则治理体系的分层实践与空间关系的理论逻辑,成为新时代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生长热点。

此次立法法修改完善,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守正创新,根据新情况新需要,充分吸纳近年地方、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经验成果,将地方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将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纳入立法法予以规范,完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明确地方立法中的区域协同立法及其工作机制,加强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为区域法治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舞台和空间。

修改后的立法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8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为地方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并将立法事项限定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此次修改结合现实情况对此进行了调整,在第81条第1款、93条第3款中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且增加“基层治理”事项。地方立法权限的边界,决定了地方立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适应了新时代新形势地方社会治理创新的实际需求,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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