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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档案条例》解读

2025-12-15 15:09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何晓明 孙晋坤 刘立可

何晓明  孙晋坤  刘立可


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就提出,档案工作要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浙江历来重视档案法制建设,早在1998年8月就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为档案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国家档案法修订之后,浙江及时对档案立法予以更新。新的《浙江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推动浙江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提炼实践经验

让档案“活起来、用起来”


近年来,档案部门围绕文化传承、建党百年、抗战胜利、党风廉政建设等开展各种主题展览活动,让档案成为存史、资政、育人的“活教材”,让尘封的历史走到群众身边。如档案和文史工作者通过对杜立特营救档案、里斯本丸营救档案的收集、整理,传播了浙江民众参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生动历史。

档案让历史“活起来”。新修订的《条例》对特色档案、红色档案的收集进行了专门规定,由省档案主管等部门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档案的范围;鼓励档案馆通过跟踪记录、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材料;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和认定,指导档案保管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档案馆和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在发掘、整理、研究中发现新的红色档案,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身份关系、土地确权、集体资产分配等方面会产生大量一手材料,是村(居)民身份和财产关系的重要证明。基层治理离不开档案工作,时常需要把档案“用起来”。

为规范管理,我省探索出“村档镇管”模式。这项务实管用的经验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得到固化,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通过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强对村(居)务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并授权省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档案在企业的日常管理、经济交往、司法诉讼等事务中,往往能起到关键的证据作用。企业的管理和维权也需要把档案“用起来”。《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与民营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并可以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指引;经协商同意,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民营企业档案;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等服务。


聚焦重点难点

织牢“制度之网”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条例》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专门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重要、珍贵档案和特殊载体形态档案强化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建设、更新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馆舍。

《条例》还对档案服务委托活动作出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在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服务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定其资质和能力,签订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对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省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档案服务委托工作指引,规范档案委托服务活动。

档案工作的基础是收集和保存,尤其对一些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的档案,需要及时完整收集。《条例》规定,在机构变动或者国有企业发生资产产权变动时,档案应当进行移交或者规范处置;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的档案工作清单;重大活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含档案管理的内容;重大活动承办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单位为临时机构的,应当在临时机构停止运行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综合档案馆开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专题数据库建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强化档案人才培养,增强全社会的档案意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相关专业;档案主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分级分类档案人才库,推动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建设,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机关等单位应当将档案知识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为档案工作人员职称评审等创造条件;政府和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知识宣传。


数字化改革

赋能档案利用


在数字浙江建设的背景下,“无纸化”已成为百姓办事、单位办文办会的常态。为实现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核心要求,《条例》规定,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应用;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归档移交电子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

目前,我省已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归档交换系统,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对应的业务办理系统,但归档的标准和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条例》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档案数字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集中统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的,其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或者依托综合档案馆统一建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深入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奠定了基础。《条例》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档案数字资源接入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将与企业、个人有关的档案接入共享服务平台。

档案数字化资源的保存不同于纸质档案,其形成和管理具有特殊性。为强化和落实档案信息安全责任,《条例》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数据分级分类保护以及保密规定等方面的要求,健全档案网络、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数字资源存储、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提供重要档案数字资源备份服务,对馆藏重要档案进行异地备份。

此外,《条例》还对档案馆的分类和设置、专业档案的管理、开发区的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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