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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定》解读
2023-11-30 10:35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浙江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决定》的出台背景


“枫桥经验”是浙江极具特色的一张“金名片”,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在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的重要时间节点,有必要对浙江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做出系统总结,用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凝聚起全省上下共同参与、推进基层治理的强大合力。

“枫桥经验”诞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60年来这一基层治理经验经久不衰,历久弥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作出决定的方式把这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宝贵财富进行固化、提升、传承,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这是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的探索。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十分重视发掘创新和推广“枫桥经验”。2003年11月,习近平同志在出席浙江纪念“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时,对“枫桥经验”的意义内涵特点作出了深刻论述,并极具前瞻性地部署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时隔20年再次来到诸暨,重温“枫桥经验”诞生演进历程,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情况,向全党、全社会传递出一个鲜明的信号,就是要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的指示要求是一以贯之的,对浙江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是寄予厚望的。我们结合主题教育“循迹溯源学思想促践行”,依法作出这个《决定》,体现了“总书记有号令,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人大有行动”的使命担当,也是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的探索和尝试。

这是对历史作出的传承与总结。60年来,浙江历届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浙江把创新和发展“枫桥经验”作为深化“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使“枫桥经验”在新时代依然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可以说,“枫桥经验”不仅在20年前不过时,将来也不会过时。我们在起草《决定》时,花费了大量精力来研究“枫桥经验”的历史脉络,专门组织专家学者座谈研讨,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到“群众唱主角,干部来引导,德法加智治,有事当地了”,对“枫桥经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特征作了详细梳理。

这是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的实践。多年来,浙江坚定不移沿着总书记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推动矛盾化解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推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了从“小平安”到“大平安”、从“管理”到“治理”、从“治标”到“治本”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了“大平安、大社会、大治理”的有机统一,这些成绩都是“枫桥经验”的延伸与拓展。治理理念上,浙江已经从社会稳定为主,转为社会全面进步治理;治理主体上,从一元治理转为多元治理;治理方式上,从传统治理转为数字治理。各方面工作都体现了总书记强调的“自律和他律、刚性和柔性、治身与治心、人力和科技相统一”。最近几年,浙江在全国率先构建起“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县域社会治理体系,找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路径、载体,实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目标,更好地适应了社会矛盾新变化,满足了人民群众新需求,解决了基层治理新问题。


《决定》的创新亮点


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层面上首次就“枫桥经验”作出决定,这是浙江的创新。《决定》共14条,立足实现矛盾就地化解,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和实现路径,主要有三个特点。

体现了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特点。《决定》明确“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应当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治理体制机制”。要求坚持“全省‘一盘棋’、市级抓统筹、县级负主责、基层强执行”的工作格局;切实完善“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司其职,合力推动《决定》的执行和落实。规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完善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奖励机制。特别是明确提出要推广“武林大妈”“红枫义警”“海霞妈妈”等极具浙江特色的做法,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进一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

体现了制度创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特点。《决定》单独设条强调了要健全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多元调解体系,提升调解法治化水平和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明确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尤其强调充分发挥德治先导作用,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弘扬道德新风,培育文明乡风,集中体现出新时代“枫桥经验”柔性治理“以理服人、以德感人、以情动人”的鲜明特征。

体现了坚持强基固本推进矛盾风险源头治理的特点。《决定》把近些年浙江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探索出的好的实践经验加以固化深化,对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基层治理四平台”、基层网格的建设完善作出规定,要求深化“枫桥式派出所”“枫桥式司法所”“枫桥式法庭”“枫桥式检察室”建设。明确要完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改进基层民主协商实现形式,丰富村(居)民议事协商形式,加强村务监督,不断提升基层自治组织治理能力水平。明确要发挥数字化改革作用,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构建协同闭环的数字化社会治理体系,做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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