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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牢机关党建的“牛鼻子”
——《浙江省直属机关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2020-12-16 14:38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郑才法

浙江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  郑才法

 

为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按照省委书记袁家军在省委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强调的“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省直机关工委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直属机关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报经省委常委会审议后,省委办公厅于近日印发。

 

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和有关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推进党的政治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要强化统一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的政治担当,指导督促部委党组(党委)认真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必须牵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近几年,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制度文件相继修订出台,都对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

浙江省委历来高度重视机关党的建设,党的十九大后第一时间召开全省机关党建工作会议,印发《关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2018年,省直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浙江省直属机关单位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情况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有力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落实;2019年,召开全省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今年,又及时配套修订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此次印发的《实施办法》,对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抓深抓细机关党建工作的最新制度成果和工作指南。

 

全面厘清政治责任,着力构建明责履责考责追责工作闭环

 

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牢固树立抓机关党建是本职、不抓机关党建是失职、抓不好机关党建是渎职的理念,做到“明责、履责、尽责”;要求各部门党组(党委)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实施办法》分“总则、主要责任、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等6章共27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文件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对象等。第二章“主要责任”,主要明确省直机关工委、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抓机关党建的工作职责。第三章“责任落实”,主要对各主体如何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同时对加强党小组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落实也提出要求。第四章“责任考核”,主要对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情况的考核评价方式以及考评结果运用作出规定。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明确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以及追责问责的方式。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对象、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实施办法》紧扣“主要责任、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环节和链条,用“一盘棋”的思想分别对四个责任对象提出要求,力求形成在省委领导下,工委统一领导、党组(党委)具体领导和管理、机关党委直接负责、机关党支部具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闭环,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层层压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坚持守正创新,丰富细化抓机关党建责任落实的方法和手段

 

党的十九大和全省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各部门重视机关党建工作,坚持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明责任、建制度、抓述职、重考核,多措并举落实机关党建责任。

省直机关工委深入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贯彻相关精神、把握特点规律、凝练载体机制,推动实践创新转化为制度创新。如综合《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在第十九条作出“注重机关党建工作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评优评先、学习培训、晋升职务职级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这一表述;如,近几年部分省直单位探索开展内部巡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实施办法》明确把巡察作为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履行机关党建责任的重要方式。另外,还将“建设清廉机关、创建模范机关”,政治生态分析、支部建设提升工程、述职评议等做法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

《实施办法》在作出要求规定的时候,力求表述精准、要求明确,注重量化细化,增强各单位可操作性。如,对党组(党委)落实责任可采取的工作方法作出明确的同时,还提出“每年至少2次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统筹开展2次机关政治生态分析、1次机关干部思想状况分析和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破解难点问题,提高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针对近年来省委通报、巡视巡察和专项督查等发现指出的省直机关落实机关党建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严字当头,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列出了省直机关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党建职责的11种情形,主要包括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理论学习未达要求、意识形态责任落实虚化、党组织建设不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到位、“四风”问题严重、党建业务融合度不够、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不力、请示报告不及时不到位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机关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形等,真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对涉及党的领导、干部队伍管理等问题的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行。

在责任追究上,出现上述11种情形时,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上级党组织视情采取提醒、批评教育、约谈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出现上述11种情形,或者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追究有关党组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要以“建设清廉机关、创建模范机关”为牵引,将学习贯彻《实施办法》纳入机关党务干部培训重要内容,推动各单位中心组和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机关党建综合考评,确保《实施办法》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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