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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激励让诚信“蓬勃生长”

2020-06-19 10:15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余宁

余    宁

 

今年5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浙江宁波、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

为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宁波法院创新两大机制:在执行前运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要求当事人自觉履行在先;在执行中启用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促进执行案件的根本解决。两者相辅相成,既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又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


镇海农商银行向诚信履行企业授信

 

正向激励

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

 

2019年7月,镇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于诚信履行当事人,给予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给予授信融资等红利,并将名单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及征信部门,列入诚信履行“名单库”。

近3年来,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镇海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合计8970余万元,但均在审判阶段自动履行完毕。受益于该项机制,中亿建业在去年8月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2000万元“诚信履行贷”授信额。集团总裁李思颐说,正向激励机制让企业获得银行信任,更让外界知晓企业诚信情况,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到今年5月,镇海法院共发放882份自动履行证明书,309个信用主体被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其中15家企业和15名个人被金融机构授信9835万元,实际发放贷款8595万元。

镇海试点成熟后,宁波中院将这项机制正式推广到全市,并不断丰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内涵,从源头上控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加强引导督促。宁波中院加强“立审执破”一体处置,制定了加强自动履行引导、降低公告送达比例、强化当庭即时履行等12项具体机制,并强化法官全程督促提醒。鄞州法院在审判系统设定短信提示,要求在案件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不少于三次自动提醒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宁海法院将民商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倒逼法官全程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结果。

给予红利激励。鼓励全市法院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将自动履行与提升信用评价挂钩机制,给予相应的红利激励。镇海法院发布“诚信履行红利清单”,给符合条件的自动履行当事人送上纳入招投标项目评审、给予企业等级评定等“礼包”。慈溪法院与金融部门合作,联动推出授信融资支持,以实在的激励举措助推信用建设。

 

信用修复

为自愿履行者“造血”

 

2016年6月,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余万元,成为江北法院的被执行人。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涉案工程的土地,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导致其既无法融资,也无法复工。

2018年,江北法院推出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宁深汇公司立即向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宁深汇公司虽然当时没有履行能力,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意愿强烈,被江北法院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决定暂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之后,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恢复了在建工程施工,逐步按计划还清了执行款项。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运用,相当于为诚信履行的当事人“造血再生”,在宁波全市推广后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力促进了有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复工复产,从而推动更多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生产医疗床、抢救车的制造企业。今年3月,收到宁海法院发出的修复信用决定书后,公司迅速向银行融资,开工生产,让更多的防疫设备流向市场。

宁波某汽车空压机厂因未支付货款成为奉化法院被执行人。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雪上加霜。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该厂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解除车辆查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渡过难关。

截至今年5月,宁波法院共完成信用修复398件,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据悉,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江北法院发出的信用修复决定书

 

规范程序

保障制度顺利运行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两项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实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

今年3月4日,宁波市信用办与宁波中院联合出台文件,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及信用修复机制联席会议制度。5月9日,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向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倡议:共同参与两项机制建设,完善信用体系,优化宁波金融生态和营商环境。

为确保两项机制规范、顺畅运行,同时防止相关权利被当事人滥用,宁波法院开展了一系列探索。

完善正向激励机制,镇海法院对已经纳入诚信履行名单的当事人实施动态监管,今年5月,一家企业因成为其他法院的被执行人,被镇海法院重新纳入惩戒名单。北仑法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当事人即使自动履行也不能享受红利的四种类情形。今年北仑法院共有191名当事人当庭履行义务,该院甄别出20名不符合正向激励条件的当事人。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宁波中院规定,失信信用修复申请必须由失信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并同步具备五大条件: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宁波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宇说:“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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