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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整体观在浙江的萌发与实践

2021-05-12 10:25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邓金松

浙江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研究一处处长  邓金松


整体观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它是从整体角度出发,着眼于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而理解和规定对象的一种思维原则。习近平同志从整体上对浙江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从整体上对法治浙江理论方位的准确把握,从整体上对法治浙江价值体系的全面构建,以及从整体上对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路径探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观在浙江的重要萌发和率先实践,对推进新时代法治浙江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法治浙江历史形成的

整体性认识 

 

整体观首先是一种认识观,是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整体性认识。习近平同志到浙江工作时,浙江刚进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腾飞期、开放水平的提升期,也是增长方式的转变期、各项改革的攻坚期,更是社会结构的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浙江经济社会面临诸多“成长的烦恼”,给浙江下一步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习近平同志曾多次强调法治在解决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和矛盾中的重要性。比如,他明确指出,建设生态省需要法制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可以说,作出法治浙江建设这一战略决策,是习近平同志为了从整体上根本解决影响浙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

同时,从历史逻辑来看,依法治省在前,法治浙江在后,两者是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法治浙江是依法治省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理论逻辑来看,依法治省是一种治理手段,法治浙江则既包含了依法治理这个手段,又包含了建设法治社会这个目标,是手段与目的的高度统一。从实践逻辑来看,依法治省建设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法治浙江战略决策的形成过程,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原则,是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观推动区域性法治建设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过程。

  

对法治浙江理论框架的

整体性把握 

 

整体观其次是一种辩证法,是对局部与全局、部分与整体关系的辩证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习近平同志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中最鲜明的特色,始终贯穿于法治浙江战略决策的酝酿与形成过程中,始终贯穿于法治浙江理论的构建和发展过程中,也始终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推进与实践过程中。由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指导原则,法治浙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在浙江省域层面的具体实践,就有了明确的理论定位和实践方向,驶上了正确的发展轨道。

在起草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工作报告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过程中,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针对法治浙江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解释。这是因为,不讲清楚法治浙江的理论方位和理论逻辑,法治浙江在实践中就不可能有生命力。他多次强调,中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进行,不能脱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不能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他同时还指出,法治浙江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依据,法治浙江建设只能服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经验。

正是由于准确把握了浙江与全国、法治浙江与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同志以整体性思维科学构建了法治浙江的理论框架,使法治浙江成为理论逻辑完整、理论内涵丰富的区域性法治建设理论。同时,浙江得天独厚的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又使法治浙江具备了完整的实践逻辑。法治浙江提出已经15年,但法治浙江建设仍然如火如荼,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始终散发着无穷魅力。

  

对法治浙江价值体系的

整体性构建

 

整体观也是一种价值观,是对事物发展过程的整体性价值认同。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最鲜明的价值观。习近平同志在浙江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法治浙江的价值旨归,为人民加强法治建设,依靠人民推进法治建设,让人民共享法治建设的成果。

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指出,法治浙江建设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因此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法治建设既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更要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他把人民群众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主体,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依靠群众推进法治建设。他还多次强调,法治建设要“干在实处,注重实效”。这个“实效”就是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标”,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这也是法治浙江建设的落脚点。

这样,从出发点到主体,再到落脚点,构建成了法治浙江建设完整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脉相承。

  

对法治浙江建设的

整体性推动

 

整体观还是一种方法论,是对事物发展的整体谋划与系统推进。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不仅提出法治浙江这一区域性法治建设理论,还从战略布局、内容目标、治理机制等方面系统探索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路径,为区域性法治建设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

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在我们这里落实,和谐社会在我们这里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我们这里落实,民主政治建设在我们这里落实,都需要法治建设。”因此,他把法治浙江建设与“八八战略”、平安社会建设、加快文化大省建设和生态省建设一道纳入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他指出,这个总体布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一致性,既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也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真正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整体性。

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法治浙江建设10个方面的内容,涵盖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基本政治制度、完善法律程序、建设法治机制和提高法治意识与法治素养等4个层面。其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基本政治制度这个层面决定了法治浙江建设的性质,完善法律程序和建设法治机制这两个层面体现的是法治浙江建设的两个维度和方向,提高法治意识与法治素养这个层面则是“跳出”法治推进法治建设。这四个层面各有侧重而又互有联系,共同构成了法治浙江建设的整体性内容。与依法治省决策内容相对比,法治浙江建设增加了第一层面的内容,突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这是新世纪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命题。另外,还增加了第四层面的德法并举理念。

习近平同志还高度重视法治浙江的治理机制建设,非常关注法治浙江建设中地方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比如,总结推广义乌市工会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肯定并支持武义县后陈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后陈经验”等。

  

总之,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他到中央工作后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与法治浙江建设所展现出来的整体观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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