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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浙江建设的历史文化渊源

2021-05-12 10:33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张宏敏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张宏敏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萌发地。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首次提出法治浙江,作为法治中国在浙江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地方法治”,抑或说是中国东部地区在其经济与社会“先发”的基础上,在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率先推进区域法治化的“区域法治”。法治浙江作为一种“地方法治”“区域法治”,不仅有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作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恳谈会等基层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前提,更有浙江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作为历史文化基础,是谓法治浙江建设的历史文化渊源。


 

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法治在浙江的起源,可追溯至大禹会诸侯于会稽山,斩杀迟到的防风氏。春秋越国时期,浙江已有比较成型的法律制度。越王勾践承袭周公“明德慎罚”的法理思想,“修宽刑”“缓刑薄罚”,可视为传统法律、法制在浙江的雏形。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围绕德治、法治的关系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最终达成了“德主刑辅”“德法相济”的共识。借此,浙江历史上第一位真正意义的思想家、东汉学者王充,提出了“治国之道,所养有二,一曰养德,二曰养力”的“德力具足”论。这其中所蕴含的“德法并举”“德治与法治互补”理念,对于法治浙江建设就有借鉴意义,启发我们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南宋浙东学派基于事功、经制之学,主张纲纪、法律的制定,应服务于国计民生,并以社会效益作为衡量法律价值的准则。陈亮有“立法以公”的言论,叶适有“以法为治”的主张。“立法以公”既有维护国家法制(法治)统一的意蕴,也蕴含着立法为民、法贵便民的道理。这也启示我们,浙江在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的征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度设计、法规制定和法治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刘基作为明朝开国元勋,与左丞相李善长等受朱元璋之命“裁定律令,颁示中外”,进而修订《大明律》。在刘基看来,法律的制定要相对宽松,但是在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史·刘基传》载,中书省都事李彬因贪图私利、纵容下属,依律当被治罪。身为《大明律》主要制定者的李善长,因私宠李彬,请求对李彬从宽发落;而身为御史中丞的刘基,则厉行“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法治理念,将李彬治罪处斩。这就启示我们,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更应该带头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模范地执行法律。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

明代中期的心学宗师王阳明,既是哲学家、思想家,也是奉行“明德亲民”“知行合一”理念、以仁心践行仁政的政治家,并有着丰富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任江西庐陵知县时,他“为政不事威刑,惟以开导人心为本”。在江西平乱期间颁布推行的《南赣乡约》,类似于现代所说的“不成文法”,但其实质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意义。它作为一部乡民自治条例,要求同约之民:在家庭尽孝行悌,在乡里相助相恤,劝善戒恶,息讼罢争,讲信修睦。这就类似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以“自治”消化矛盾、以“法治”定分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的“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同时,也与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颇为相似。而“劝善戒恶,息讼罢争”也有“抓前端、治未病”意义上的源头治理意蕴。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在政治学经典名著《明夷待访录》中,通过批判“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命题,提出了“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论断;主张从完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出发,来解决社会治乱问题,这就是“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主张,也契合近代法治精神。同时,黄宗羲提出的“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的见解,既与古已有之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制观念一脉相承,也契合现代法治社会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精神。

浙江吴兴人沈家本是清末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时期主持修律的重臣。他认为,“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制定律令、法典,一方面要继承传统中国“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另一方面还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取人之长,以补吾之短”,“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借此,沈家本奉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见”的修律原则,主持修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9日,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春秋末期越王勾践的“修宽刑”,东汉王充的“德力具足”“礼法兼用”,南宋叶适的“以法为治”、陈亮的“立法以公”,明代刘基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王阳明的“息讼罢争,讲信修睦”,明清之际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晚清沈家本的“立法以典民”等浙江优秀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法律文化,既为法治浙江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文化基础,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浙江萌发的历史文化渊源。

浙江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实践地,在“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新时代,在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的新征程中,有必要也需要大力研究浙江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进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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