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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2021-05-12 10:32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徐邦友

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徐邦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浙江的法治建设和省域治理现代化完全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科学论断。从浙江实践看,法治浙江建设和省域治理现代化始终相伴而行,法治浙江既是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和骨干工程,也为省域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强大推动力。

  

法治浙江推进

省域治理现代化的整体变迁

  

法治浙江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整体变迁过程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法治建设工作项目和深化治理体系变革的重大政策举措,通过法治与治理的结构性互动促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省与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初步探索(1996—2003年)。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域治理处于以现代化为取向的整体性历史变迁之中。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绍兴市上虞县在全国率先启动以机构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治理体系变革;进入90年代,省域治理体系变革由单纯的机构改革向政府职能转变深入,并于2000年前后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治理体系变革目标。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探索解决如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更好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等深层次问题,浙江于1996年提出并推进依法治省活动。由此,省域治理开始向法治化转型。

法治浙江建设与省域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探索(2003—2013年)。2000年以后,浙江率先遇到“成长中的烦恼”,而这些复杂难题的破解迫切需要在省域治理上着力,尤其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随着依法治省实践不断推进和法治建设理性思考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法治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委在习近平同志主持推动下于2006年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建设法治浙江作为制度变革的重大工程摆在全省人民面前。

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与省域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推进(2013—2017年)。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回应浙江经济社会内生要求,推动“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2014年12月,浙江省委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要求全省在总结坚持成功经验基础上,不断拓展法治浙江建设的内涵,提升法治浙江建设水平,为“法治中国”贡献更多更好的地方性经验。

打造“法治中国示范区”与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实现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2017年至今)。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推进。浙江省委发出“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动员令,要求全省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工作力度,紧紧锚定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的目标,努力把浙江法治建设的先行优势转化为领跑态势,使法治真正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治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事竟功成,从而推动浙江经济社会更高质量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浙江省委召开了十四届六次全会,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内含法治化的省域治理现代化奋斗目标。2020年,浙江省委要求“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提出“利民为本、法治为基、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的治理新理念。各级党委政府以“数字化改革”为动力,全力推进法治建设和治理体系变革,一个“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出现在之江大地。

 

法治浙江

与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内在结构

  

法治浙江是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内生要求,它在省域治理现代化进展到一定阶段上产生并始终伴随着省域治理现代化而逻辑展开。

法治浙江是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构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深刻揭示了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省域治理现代化亦是如此。省域治理现代化中的科学化、民主化、系统化、效能化都需要法治的引领、保障与规范。省域治理如果没有法治化,就无以实现科学化、民主化、系统化和效能化,自然也就没有现代化,无法实现对日益复杂之地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因此,法治化是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构件。

法治浙江是省域治理现代化的强劲推力。从浙江实践看,法治浙江为省域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方向引领力、行为规范力、行动协调力、进程推动力和整体保障力。

 

法治浙江促进

省域治理现代化的深层逻辑机理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法治精神是法治体系最核心、最具软实力的部分,它形成于法治实践,反过来又对法治实践产生强大的积极推动作用。法治浙江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风尚促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制定良法善则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治理的基础。法治浙江通过制定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和各种类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规定或实施细则,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目前,浙江基本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从而为浙江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提供健全的规则体系保障。

优化治理程序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程序是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无程序正义则无实体正义。因此,健全治理程序是省域治理现代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法治浙江正是通过优化治理程序比如人大立法程序、政府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程序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体制机制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化,是治理体系的筋脉网络。法治浙江通过完善各类组织开展职能活动的体制机制如党委领导的体制机制、人大立法的体制机制、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司法审判的体制机制、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开展能动司法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现代司法不再奉行“民不告、官不理”的消极原则,而是积极能动地介入公共事务治理,发挥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保障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法推进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妥善审理和执行涉及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的相关案件;各级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方面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有力促进公共政策优化和社会治理改善。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以及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的融合推进地方和基层治理优化。

吸纳民间软法资源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任何一个社会都有非常丰富的民间软法资源,包括风俗习惯、传统做法、习俗惯例。它们在社会中衍生,流行在基层社会共同体之中,是社会规则体系的未成文部分,而且对条文化的正式规则有某种不容忽视的作用与影响。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各地注重充分挖掘民间软法资源,促进立法规范和民间规范、行业准则、市场规则衔接互动,从而丰富充实了地方性法规体系,进而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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