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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价值的现代理解

2025-10-15 14:12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辛 鸣

辛 鸣


法治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最可宝贵的价值追求。我们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表达的正是对法治价值的高度认可。但法治中国绝不是为法治而法治,法治价值从来不是也不能是抽象的,一定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并且体现在具体的国家治理、政治发展、社会进步与人民幸福的实践中。

宪法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的前提。区别现代法治社会与传统法律社会的关键性标志就在于法律在社会中是否有权威。把法律当作工具的社会是不能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建设法治中国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更要维护作为法律之宗、法律之本的宪法的权威。关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有力而坚决地表达过:“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一定要把宪法法律当作一个整体,全面遵循宪法法律的要求,完整体现宪法法律的精神。

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马克思在谈民主制国家的时候,特别强调:“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的权利权益不仅是中国法治的出发点,也是中国法治的重要着力点。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权利不具体到个体难说落实,但权利不从整体考虑则丧失了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保障每一个中国人个体的权利落到实处,就一定要先保障个体背后群体的权利。如果人民群众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不能从政治层面上得到切实的认可与保障,个体的权利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重要原则提了出来的原因所在。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我们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明确提了出来,不仅是对法治的期待,更是对法治的要求。当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对于经过数十年快速发展转型进入新常态的中国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指向就是促进共同富裕。不着眼于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是打了折扣的公平正义,法治中国的建设一定要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最根本的法律设计上体现这一价值要求。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和权益。

国家安全稳定是法治的价值底线。法治指向秩序,秩序形成安全,法治不是也不可能与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相对立。尤其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维护安全稳定的挑战丝毫不比历史上任何时候轻松。依法治国一定要服务于国家总体安全,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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