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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地方金融立法提供浙江样本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解读
2020-07-22 13:19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任亦秋 张雁云

任亦秋 张雁云

 

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后,出台的第二部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

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浙江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由中央集中统一监管。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金融改革不断深入,地方政府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和权责一致原则,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行动方案》,再次要求各地区强化属地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并赋予必要的监管手段。

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中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发祥地,浙江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十分活跃。近年来,浙江金融创新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各类金融业态日益丰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多元化金融服务。与此同时,由于国家新型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经营不规范、风险积聚的情况,金融领域脱实向虚的现象也较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浙江省委高度重视地方金融立法工作,并将其作为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并起草条例初稿。省政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地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18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经过三次审议,5月15日在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全票通过,充分反映了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法规内容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肯定。这一创制性立法,是浙江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地方金融良性规范发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迫切要求,也必将为国家地方金融立法提供浙江素材,贡献浙江智慧。

  

特色亮点

 

深化金融改革、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前金融工作三项主要任务。《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着眼于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三重目标,确立了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立法主导思想,以良法为浙江经济金融良性发展奠定法治基石。

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对象范围。一是将中央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以及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二是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创设的、具有浙江特色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并在全省推广。

建立了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条例》明确: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相关工作。考虑到我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数量众多,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强化了地方金融监管手段。《条例》规定:加强准入监管,要求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细化各项监管措施,赋予监管部门询问约谈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先予登记保存资料设备、检查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现场监管手段,以及信息系统监管、经营报告审查等非现场监管措施。遵循稳妥审慎原则,明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创新实施审慎监管。

规范了地方金融组织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为提升地方金融组织内部治理能力、规范各类经营行为,《条例》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管理和股东持股行为,执行业务合规制度,防范违规关联交易,形成有效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发行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地方金融组织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股东经营困难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提供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支撑。温州市在金融综合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了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对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将这一有效做法予以确认并在全省推广,明确要求大额的和涉及对象较多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同时规定了相关配套制度,鼓励当事人履行备案和还款义务。

落实了金融风险防控处置职责。《条例》规定:强化参与金融活动各类组织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源头控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风险防范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范系统,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和预警。对可能发生风险或者已经发生风险时,地方金融组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处置主体、处置职责和有关处置措施作了区分规定。

为促进金融更好为实体经济造血输血,《条例》规定: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引导企业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三农”和开放型经济发展,并积极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吸收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台州经验”,明确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完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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