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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综合一体化”提供法治保障——《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2022-01-10 15:33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储厚冰

浙江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综合执法办主任  储厚冰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率先全国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总结提炼浙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体现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紧密衔接,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执法改革理念

 

传统行政执法体制下,执法队伍多、力量散、效能低,乡镇街道对违法行为“看得见、管不着”,执法活动欠缺数字化支撑和统筹指挥,执法协同机制不完善,多头管、重复管、“三不管”问题难以消除。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创新理念、手段、方法、机制,持续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条例》根据浙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践和理念,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从立法层面对综合行政执法作出内涵界定:综合行政执法是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根据该定义,浙江推进的综合行政执法,已超越按照专业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的发展阶段,是对行政执法体制的整体改革与全面重塑,是通过体制变革、机制创新、数字赋能等多种方式实现执法职责、执法资源、执法组织及执法活动的“大综合一体化”。

  

构建数字执法平台

 

数字化改革作为浙江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撬动各领域体制机制、组织架构和方式流程的全方位系统性重塑。通过数字化手段和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已经日益成为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方式。

《条例》明确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法制审核和监督评议,创新智能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并要求行政执法平台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投诉举报、公共信用等平台互联互通。

当下,浙江正全面推进全省统一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建设。迭代升级“互联网+监管”平台,整合统一全省处罚系统,持续建设执法监督系统,统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三个主跑道,贯通执法业务全过程,形成“大综合一体化数字执法应用”门户,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执法;同时,增量开发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查一次”、乡镇街道办案等模块,创新电子化证据共享、行刑衔接和执法司法衔接,丰富应用场景和协同渠道。

 

明确行政执法权力

 

目前,浙江已全面梳理形成了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监管执法事项总清单,制定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2021),在全国率先统一全省执行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并相继印发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商务、盐业)等专业执法事项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体系更加立体清晰。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确保职责落实,《条例》在规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基础上,对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设区的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分别作了明确。

考虑到各地情况不一和改革的复杂性,《条例》明确,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限定为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执法事项,同时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要求,整合基层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推进多跨协同执法

 

针对执法协同,《条例》进行了创设性、突破性的制度设计。

推行联合执法。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推行“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活动,推动部门联合检查向整体政府的综合监管转变。

强化部门间职责衔接。要求建立协作配合、工作衔接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并通过执法计划协调、签订协作配合协议、简单检查事项委托等方式,加强具体执法事项的工作衔接。同时,行政处罚权依法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县乡联动。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有关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以解决乡镇(街道)执法能力不足问题。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精准监管机制,并落实执法标准化要求,统一执法标准、尺度,明确执法层级管辖。

为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有序、执法数据符合标准要求,《条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广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提高证据采集核查、执法文书送达、信息提示、告知申辩、网上听证、线上协同法制审核及其他执法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为保证执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条例》还从内部监督、政府层级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较为全面地构建了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体系,形成整体监督合力,促进行政执法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真正让社会公众“看得见、找得着”。

 

强化行政执法保障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难点问题,《条例》对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

加强执法人员保障。明确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考录标准和条件,规范职务职级管理,加强职业发展激励,保障行政执法力量与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加强招聘、奖惩、退出管理和待遇保障。同时,鼓励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

加强执法工作保障。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业务内部交流,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行政执法投入,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并对非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执法基础设施实行统筹建设和共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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