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释放政法治理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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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浙江记者 沈华军 沈佳薇
“重视制度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之义,是‘中国之治’的奥秘所在。”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昌荣说,深化政法工作制度创新,是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的关键一招。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浙江立足抓源治本、常治长效,在全国首创八个跨领域跨部门的政法制度成果,为全省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宪法宣誓暨新年升国旗教育活动
提升诉讼服务质效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立案难”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然而,因立案审查环节一般不做实质性审查,一些当事人违反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人为“一人多案”“一事多案”,挤占有限司法资源,成为近年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 通过制定《依法规范诉讼行为工作办法》,浙江形成了惩治虚假诉讼行为、规治滥诉行为、惩治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了滥诉联合甄别机制、不诚信记录制度等协作机制,在防治诉讼权利滥用的同时,进一步保护和规范了公民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案件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成为“挂案”。为解决这一难题,浙江充分发挥执法司法合力,制定《关于预防和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的若干规定》,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进行归类标记,并按季度列出案件清单,早发现、早引导、早排查、早清理;针对已经形成的“挂案”,开展案件评估工作,制定清理方案,划定时限、一案一策、逐案攻坚。 与此同时,浙江制定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取证管理处置工作指引》,为解决涉案财物管理、流转、处置等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根据《工作指引》,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接收涉案财物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行全流程、全覆盖管理。 规范刑罚执行程序
在收押、减刑、假释等方面,浙江聚焦突出问题攻坚破难,形成《关于切实解决“判实未执、应收未收”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 “判实未执、应收未收”问题由来已久。病残孕、自伤自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难、送监难,有因监狱、看守所医疗资源不足而拒收的,有因医疗鉴定机构效率不高致使罪犯不能及时被送押的,还有因《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存在“真空”地带产生依法不能放、依规又不能收的……既损害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还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 为此,浙江提出“应收尽收”要求:监狱应当严格落实《监狱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文书齐全、记载无误的罪犯予以收监;看守所应当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及时收押符合法定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社区矫正法》及相关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对于不予接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凭证,明确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及依据,交由执行投送任务部门及时解决。 在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方面,浙江要求“宽严相济”,不单纯以“计分考核结果”为唯一依据,而是全面审核,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要求严格证据标准,将实质化审查要求贯穿于减刑、假释提请、检察监督、法院审理等各个环节,依法、及时、全面公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杭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加强数字技术赋能
近年来,浙江以数字化改革、数字法治建设为契机,依托政法云数据中心,全力打通数据壁垒,畅通监督渠道,着力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水平。为促进政法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政法单位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浙江制定《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共享范围、共享管理原则和责任承担模式。 根据《工作办法》,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坚持依法合规、需求导向、充分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由提供单位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使用单位在法定职责内依法依规使用信息并全程留痕,同时及时反馈数据用途、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此外,浙江各级政法单位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等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可用、完整、安全、保密。
强化队伍严管厚爱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质量取决于政法队伍。浙江既在约束政法干警上下功夫,又在保护依法履职上做文章。 一方面,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防止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规接受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律师协会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鼓励建立联席会议、互督互评等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开、透明、规范接触交往。 另一方面,制定《关于加强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护工作的意见》,省、市、县(市、区)设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职保护委员会,保护政法干警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格尊严、职业尊荣、职业晋升以及近亲属的相关权益等不因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而遭受现实损害或潜在威胁,为稳定政法队伍、提高政法干警履职积极性、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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