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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信债务人重获“新生”

2024-03-31 11:27 来源:《今日浙江》杂志 作者:唐丽芸

唐丽芸

 

        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尤其是创业失利者提供一条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作为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法院的天台县人民法院突出“公正、效率、创新”,着力以更小成本、更少程序、更加公平高效化解债务纠纷,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

  自2021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该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77件,涉案标的额5.77亿元,其中受理数位居全省第一。

  

天台县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精准识别强引导

 

  朱某曾因经营失败负债800余万元,以他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超10件,最终被贴上了“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等标签。“当时还款意愿比较强,但心有余而力不足。”朱某回忆道,后来他在法院的帮助下成功摆脱“债务危机”,如今已过上正常生活。

  2021年,天台县人民法院在立案预审查时发现,朱某可能符合个债清理受理条件,便引导其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经过多方对接协调,债权人同意在处置完朱某的所有财产后免除剩余债务,清偿比例达55.97%,债务豁免达430万元。

  为帮助有履行意愿却无力偿还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潭、回归正常生活,天台县人民法院化“被动受理”为“主动审查”,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立审执破”预立案审查的实施意见》,提出先由诉讼、执行立案人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再由破产审判部门进行预审查,及时引导债务人主动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最终通过集中清理化解一揽子纠纷。

  据悉,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将不能适用债务清理程序。

 

沟通协调保权益

 

  “在过去,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只能选择强制执行程序,许多看不见‘重生’希望的债务人选择‘躺平’,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越来越紧张。”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中云说,“如今,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支撑下,不少‘绝望’的债务人重新振作,不少债权人也能收回部分‘死债’。”

  徐某、庞某原为某科技公司股东,系夫妻关系,由于为他人担保而大量负债。自2013年起,10余名债权人陆续在天台县人民法院等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经统计,合计申报债权金额达3678万元,而徐某、庞某的主要财产是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一套商品房。

  受理该案后,天台县人民法院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通过跨区域协调,与杭州等地法院开展沟通,对徐某、庞某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最终扣除抵押后,获得可供清偿的金额200余万元,但与偿债总额仍有较大差距。

  在管理人的反复沟通协商下,先后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最终所有债权人同意《债务整理方案》:徐某、庞某将房屋拍卖款用于清偿,另承诺在七年内再偿还35万元,故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为6%左右。

  “在该案中,个人债务清理打破了以往由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固有格局,从点对点的申请执行,变成了以点带面的集中清理。同时,债务人主动配合,执行局协助拍卖房产,通过集体清偿的方式,向所有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及时以及最大程度受偿。”天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卫表示。


严厉打击逃废债

 

  2022年5月底,债务人张某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称其仅有的财产为每年10余万元的工资收入,并提交了七年偿还全部本金133万元的还款方案。

  “他假离婚转移财产,这也能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债权人蒋某对此质疑。以此为线索,法官和管理人及时调取离婚协议书、两处房产变更登记信息,发现大部分债权均发生在张某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某在离婚后将名下共有的两处房产都转移至前妻一人名下,涉嫌“逃废债”。最终,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当前公众对个人破产立法最大的质疑声音,就是担忧其沦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天台人民法院院长杨丹说,“要坚决守好诚信这道门,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债务人,决不能让其侥幸逃债。”


天台县人民法院举行个人债务清理信用评价听证


  为此,该院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逃废债打击制度:建立债权人申请制度,针对有逃废债嫌疑的债务人,由债权人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并由其选任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引入债权人对抗制度,强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监督作用;引入诚信保证金制度,将破产财产的10%作为保证金,约定债务人不按清理方案偿还债务,则该笔保证金由债权人按比例分得且不计入还款总额。

  为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该院还对债务人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经财产申报碰撞后未发现不诚信但债权人仍不认可的情况,该院则创新搭建了“代表联络站+政协议事堂+个人债务清理”诚信听证机制,邀请代表委员、村居干部、地方乡贤参与债务人诚信度公开听证,从负债原因、清偿意愿、偿债能力、社会评价四个维度对债务人诚信度进行评分,根据听证结果确定债务人是否诚信,解决债务人诚信评价难、评价结果权威性不足问题。今年以来,共邀请43名代表委员等参与听证会17次,认定诚信债务人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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